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资产调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资产是指仪器设备、办公家具、低值耐用品等学院公共资产。
第二条学院各部门的资产,不论是多余积压闲置的,还是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都是学院财产。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遗弃或做其它处理,必须调拨给学院其它部门或移交资产管理处。违者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资产保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条资产设备的调拨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办理有关调拨手续。各部门多余闲置的资产调拨或移交,涉及到跨部门调拨的,由申请调划方发起调拨流程,填写内部调拨单(此单一式三份,调出单位、接收单位、资产管理处各一份),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资产工作领导和资产保管员等有关人员签章后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人员核对检查确认,并经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后,即可将资产调拨或移交给相应接受部门或资产管理处。
第四条调拨后,使用部门应明确资产保管责任人。调拨后的资产移交:原资产保管人、调入后的保管人应同时办理移交手续,帐、物同时转移。资产设备管理处及时做好总帐的调整处理。调拨的资产要保证它的完好性。若原使用单位部分留用,则不能影响它的使用和主要性能。并在调拨单上注明留用部分,经学院资产管理处批准后还需办理留用部分的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条多余闲置的资产,学院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全院性地调剂,院内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通力配合。资产实物调拨完成后2天内,调出单位与接收单位都要持调拨审批件和固定资产卡片到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由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撤销或建立固定资产卡。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过去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本规定由资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资产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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