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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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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7-02-1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和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执行;           

(二)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  

(三)听取和审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本会重要工作并做出决议;  

(四)听取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和学校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重大事项,及时向校党委和行政反馈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通过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六)讨论决定教职工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住房调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拟由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委或行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交由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学校行政应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定期向教代会通报情况或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原则上按二级学院教职工总数的8%,机关、后勤教职工总数的5%左右的比例确定教代会代表的名额。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及为教职工服务的意愿;

(三)作风正派、不谋私利、秉公办事,有大局意识;

(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关心和帮助教职工,乐于为教职工服务,在本单位教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五)能虚心听取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群众和领导之间能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二级学院、部门在党总支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二级学院、部门选举。

教代会一般以二级学院、部门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代会代表选举产生。团长负责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十一条 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学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应选代表总数的5%。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程序就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对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及其他教代会有关工作;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觉悟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必须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代会代表被学校开除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终止。在校内调动工作的教代会代表其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代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主要议程为:听取行政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经学校党委、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表决必须获得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为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人选由主席团提名,在代表大会上差额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人数为七至十一名,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选举执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负责召开届中代表大会;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下设校务民主管理和监督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主席团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通过产生。上述工作机构的工作规范由执行委员会另行制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其它临时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各代表团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的活动并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在会议期间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相关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大会闭幕期间,协助配合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培训,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促进教职工代表参政议政能力的提高;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它支撑条件,以便开展工作。教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提 案

第三十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团名义提出。一事一案,表述应简明扼要。

第三十二条  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一)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四)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五)属于应向有关部门或信访部门反映的、为代表本人或他人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实行常年提案制,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为便于提案的处理和统计,会议期间的提案工作确定相应的起止日期,起止日期以外时间提出的提案,计入平时提案进行处理和统计。

第三十四条 会议期间的提案应由第一提案人提交给所在代表团,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闭会期间的提案可直接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决定各项提案立案与否。对合格的提案进行立案、编号、登记,签署处理意见;对不合格的提案,退回提案人,并书面加以解释说明。

第三十六条 处理提案要根据提案内容,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将代表提案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并通知相关分管工作的校领导,做好催办、督办和指导工作。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督促承办单位对收到的每件提案及时回复,回复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个工作日。各承办单位对提案处理意见须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方可形成正式复文,复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复文应一式三份,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提案职能部门各存一份,送交提案人或提案单位一份。

第三十九条 提案人对提案复文有不同意见时,可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映,如属于能够解决而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可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请承办单位重新处理。

第四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完成提案整理、归档工作,并向教代会做提案工作报告。教代会将向校党委汇报各提案承办单位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2017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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