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文化创意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下属二级学术机构。2023年6月,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正式同意筹备成立文创工委会。2023年7月11日召开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文创工作委员会筹备工作会议;2023年10月29日召开成立预备会议并于2023年10月30日正式成立。
文创专业委员会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旨在通过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的领导,集聚文化创意领域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在产教融合、校企、校校合作、项目合作等方面实现平台互惠和项目联建,合作培养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共同促进产业发展。文创工委会成员由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会员单位、全国文化创意产学合作共同体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中热爱文化创意企事业单位人员组成。现有会员单位/个人共150家。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成对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及《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依照文化和旅游部发〔2022〕52号文件《关于加强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及相关协会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对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学会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根据开展工作需要,以业务范围、业务功能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的划分,以利于文化事业和艺术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为原则,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学会下属的二级组织,须承认《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接受学会的领导,遵守包括本办法在内的学会各项规章制度,在学会授权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可以向学会推荐会员人选,由学会审核批准入会后统一管理会籍,参加分支机构的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账户,财务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会费由学会统一收取、管理,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会员另行收取或变相收取会费。
第六条 分支机构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重大事项应有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秘书处是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 成 立
第七条 筹备设立分支机构,须经由发起人或单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进行筹备。
申请筹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5个以上的会员(个人或单位均可)发起;
(二)发起人应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发起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示范带动作用。
发起人或单位提出设立申请,应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分支机构所在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分支机构的业务内容、活动规则、组织结构说明;
(四)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五)如有挂靠单位的,还应提供挂靠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同意提供办公条件的证明等。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不予批准筹备:
(一)业务范围不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
(二)业务范围与已有的分支机构存在重复或冲突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起单位无法人资格,发起人、拟担任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受有刑事处罚,或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发起单位或发起人在本行业(或专业领域)中有欺诈等违法、违纪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秘书处收到分支机构筹备工作申请文件后,对筹备工作和文件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筹备。筹备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自常务理事会批准筹备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会员中征集委员并召开成立会议,成立会议的民主程序参照学会章程进行。在筹备期内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与筹备无关的活动。分支机构正式成立后由秘书处按要求报上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会也可以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由秘书处建议经会长工作会决定,向常务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和材料,审议自行成立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的分支机构筹备负责人,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进行成立程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5年,确因工作需要可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员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分支机构负责人选须经酝酿、协商,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报学会审核任命。负责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5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重大事项负责制,日常工作由秘书长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召集主持的,经报学会会长同意,可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召集主持。全体委员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学会关于分支机构的相关决定;
2.决定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和任务;
3.审议和批准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4.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5.审核委员的变更或增补;
6.决定分支机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任命若干副秘书长和设立办公室,副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需向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任 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要发挥组织优势,充分调动全体委员的积极性和专业能力,在尊重客观实际的基础上主动作为,紧紧围绕新时代文化艺术发展、艺术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任务,研究落实优质项目,推动开放创新共享的专业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具体任务是:执行学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学会安排的工作;在本专业领域或功能范围开展业务活动;向主管部门、院校提供咨询和建议,接受委托开展相关研究;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组织相关业务交流、展演展示、艺术实践;组织专业培训、技能竞赛,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与业务相关的评价,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对各类优秀成果进行推广等。
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章程》及常务理事会批准筹备的审核授权范围内,拟定业务范围、活动规则以及相应制度,报秘书处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学会对各分支机构应加强领导和管理,每年召开一次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联席会,听取汇报、指导工作。秘书处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参加的秘书处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 学会每年1月份对各分支机构进行年审,分支机构应向秘书处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分支机构在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后也应向秘书处提交会议纪要和简报。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在举办活动和进行宣传中,必须使用带有学会名前置的全称,如“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不得在活动中使用“中国”“中华”“华夏”“国家”,以及“文化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抬头,不得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举办的全国性活动应至少提前60天向秘书处申报,申报时应提交活动方案、财务计划和组织机构。经秘书处报学会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二级机构举行的其他一般性活动,应提前30天将相关资料向秘书处申报。秘书处对相关活动提出整改意见的,二级机构应严格履行整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如需使用学会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要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申报,由会长工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应为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及时沟通信息,传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学习,分支机构在业务活动以外的重要决定和调整等事项,也应及时提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会对先进分支机构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表彰由秘书处提名,报会长工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的分支机构责任人,经会长工作会审议决定,可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如由此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改任负责人,直至撤消该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长时间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经秘书处汇总相关情况报会长工作会审议决定后,可给予如下处罚:
1.无特殊情况连续一年无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更换主要负责人;
2.无特殊情况连续两年无提交工作汇报或没有开展活动的,撤消该分支机构。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财务、账户纳入学会统一管理,不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不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学会根据分支机构的实际需求,可在学会账户下开设专门记账,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财务联系人员。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拨经费,由分支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的会员,其缴纳会费的一部分,可由秘书处据客观情况拨付分支机构具体项目使用;
(二)学会委托项目的拨款经费;
(三)开展相关业务的合法收入;
(四)符合社团法规和学会《章程》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费要有专人管理,按照国家及学会有关规定建立账目,定期向秘书处汇报,并接受学会及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配合学会年审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变 更
第二十九条 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成立”有关条款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届内对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发生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需报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向秘书处呈报换届方案的请示,提交相关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包括下届委员会的规模、人选条件、名额分配等),在经会长工作会审批后,方能开展换届筹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召开前60天,应向秘书处报送召开换届会议的请示及有关材料,秘书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方可召开会议。分支机构在换届会议后30天之内,上报会议纪要简报等有关文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章 终 止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根据自身业务情况,申请注销的,需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秘书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秘书处可报请常务理事会予以撤销或注销:
(一)分支机构完成阶段任务,由于学会分立、合并等管理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违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达到本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撤消条件的;
(四)其他原因依法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终止前,须在学会的指导下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学会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并入学会资产或用于与分支机构业务内容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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