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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影视艺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时间:2017-06-10点击数: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和《黄金城电子游戏省教育厅黄金城电子游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黄金城电子游戏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材【200738号、苏财政【200710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和经济困难程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全体在校生数的5%,困难学生不超过10%,一般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但三者比例之和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国家助学金指标比例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比例之和。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机构

(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院(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各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可按班级(或年级和专业)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组员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民主评议、院(系)审核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没有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证明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一般不得给予困难认定。

第七条  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学生家庭基本不能提供学生经济支持,经济支出能力很小,吃不饱饭且日常生活比较拮据,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例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      孤(父母双亡)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仅靠政府救济的;

2.      父母双方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以救济为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      父母重病或无直接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故);

4.      家庭突发性变故造成家人及财产发生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5.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通常这类学生家庭收入不稳定,或者虽然稳定但有病人或者有其他子女受教育需要较大笔支出。他们难以生活,日常生活比较节俭,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2.      父母双方下岗失业,且再就业能力差,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3.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乡的农村家庭子女,且劳动收入低;

4.      家在边远贫困地区并以农务为主,且由于当年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通常这类学生家庭通常有相对稳定的收入,但收入不足,因此学生完成大学学业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日常生活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      城镇家庭父母一方为下岗工或无固定工作,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2.      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3.      因家中突然变故导致收入减少;

4.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认定的,予以取消。

1.      违犯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2.      恶意拖欠学费者;

3.      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4.      在校外租房住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的;

5.      试读、留级或降级者;

6.      因为家庭建房、购房、结婚、做生意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7.      经常抽烟、酗酒或经常宴请同学,或购买高档电脑、娱乐电器、高档时装和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或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实际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

8.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勤工助学或公益劳动者;

9.      上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选修课除外)考试不及格的(含补考);

10.  在校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时进行,认定程序如下:

(一)学生申请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一本,内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一)。

新生及在校学生如实填写《调查表》后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要提交与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一致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

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依据本班级学生的困难申请及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提出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名单,并填写《江南影视艺术学院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

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者,需递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提交《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老生再次申请认定时,经核实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填写提交《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复核申请表》(见附件三),不需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如过去没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老生,申请认定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新生),并填写提交《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民主评议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调查,在充分了解其在校期间的生活表现、平时消费情况、同寝室同学的意见、校园卡消费等情况后,召开评议会议,并在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经济困难程度排列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顺序,并将材料报送院(系)。

(四)院系认定

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和相关证明,统筹考虑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在全院(系)一定范围内进行35个工作日的公示,广泛征求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定汇总表》(见附件四)并报送学生工作处。

(五)审核确认

学生处汇总全院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学生名单后,在网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助学工作组提出质疑。助学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助学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院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信息建档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审定汇总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复查与保障

第十条  学校和各院(系)每学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处和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可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困难生资格;已享受资助的,收回资助金,并不得替补他人;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各院(系)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切实抓好,并列入院(系)工作考核内容。班主任和辅导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情况要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多方面了解其经济变化状况、消费水平、历年资助等情况,并详实地记录在班主任手册等有关档案中。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对其困难程度的认定做出相应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学生处。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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