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4-03-18 点击数:
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教学管理,规范考核工作,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作为我院学生学习成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三条 凡教学计划所设置的课程均需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依课程性质和授课时数在教学计划中确定。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一般进行考试;实践课、选修课以及教学时间不足二十学时的必修课进行考查。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种类
第四条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期中、期终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和应用能力考试(如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根据需要,某些课程可进行期中考试。
第五条 考试的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考试方法可以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结合,由教学大纲规定。
第六条 考查是对非考试课程学习情况的评定,可采用考试的方式,也可根据平时作业、听课、实习、实验、课堂讨论等情况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七条 技能课的考试、考查由任课教师拟定内容、项目、标准及要求,以书面形式经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审定后实施。
第八条 每门课程考试前,应给学生一定的复习时间,任课教师应认真指导学生复习,但不得指定复习范围和重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考试内容。考查课不专门安排复习时间。
第三章 考试时间
第九条 课终考试在课程结束后进行;学期期中考试在学期进行中间进行,学期期终考试、学年考试均在期末集中进行;毕业考试在毕业教育前集中进行,每学期考试及复习的时间不超过两周;毕业实习在最后学年内安排;毕业论文在第六学期撰写;考查在课终进行;期中考试,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段内,由院(系)根据教学进度安排。
第十条 每门课程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2学时,口试、实际操作一般每人不超过十五分钟(不含准备时间),个别课程需延长考试时间,应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一条 期末的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在考试前一周公布。公布之后不得随意变更,必须变更时应经教务处同意。
第四章 成绩评定与审核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评定。笔试、口试一般实行百分制,实际操作、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采用四级制。考查课成绩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制评定。
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至100分为优秀,70至84分为良好,60至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成绩记载以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主要包括期中考试、平时作业、课堂提问等)可以适当比例记入考试成绩,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四十。比例由课程教学大纲规定。
思想品德课课程考试占百分之五十,平时考查占百分之五十,平时考查按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要求,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学工处等有关单位综合考评。平时考查不及格的,该门课程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体育课成绩按课内、课外(早操、业余训练等)考查各占百分之五十计算,课外成绩由体育老师和班主任考核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区分度不明显的考试成绩,院(系)应责成教师对照学生的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按优秀率百分之十至二十、良好率百分之六十、及格和不及格率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予以重新评定,并报系主任审批。
第十五条 评卷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凡期末进行的考试,应在放假前)将学生的成绩(包括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总评成绩)一式三份按级上报,由教务处审批后,通知院(系)公布。学生成绩未经审定前,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的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系组织答辩委员会审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评定方法见《优秀毕业(论文)评选细则》。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由院(系)负责记载,报教务处备案。毕业学生的成绩表由院(系)填写,教务处复核并盖章。任何人不得更改学生的成绩。
第五章 缓考与补考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缓考一般应由本人在考前一周提出申请,班主任和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凡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以旷考论。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1、因病住院者;
2、因病经医生诊断需全休者;
3、因其他原因经院领导批准请假离院者;
第十九条 缓考课程的考试一般和不及格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由教务处安排、院(系)组织实施。如需继续推迟,须报教务处批准。缓考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通过,成绩均记作60分。
第二十一条 补考一般在下学期二周内进行,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但缓考不及格的补考一律安排在毕业前进行。补考试卷由教务处选定,由院(系)组织实施。毕业考试不及格的课程补考在毕业考试结束后二周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历年重修不及格的其他课程,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内参加积欠考试。积欠考试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考或考试作弊的课程,以零分记,标注“旷考”或“作弊”,不予补考。毕业前,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考察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报经教务处批准后参加积欠考试。
第二十四条 各院(系)应在学期放假前将下学期须补考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做好补考的各项准备工作。
补考不得降低标准,不得迁就照顾。
第六章 考试准备
第二十五条 考试前全院人员应学习考试纪律,各级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和各种准备工作。全院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考试有关规定和《考场规则》,做好考试的准备,并于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
第二十七条 主考、监考应于考试前二十分钟领取试卷,并在考试前十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是否符合要求,做好启封试卷的准备。
第二十八条 教学辅助人员应于考试前检修考试所需的器材、设备,确保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教学保障部门要做好考场的准备工作,在考前二十分钟打开考场。考场应清洁、明亮、通风。
第七章 考场与考场规则
第二十九条 考场的设置由教务处负责。各类考场统一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三十条 考试均采取座位编号和试卷编号的办法,对号入座。
第三十一条 每个考场设主考一名,监考一至二名,主考和监考由院(系)确定,报教务处备案;院组织的考试,由教务处指定。
第三十二条 主考是考场的全权负责者,其职责是:宣读考场规则,启封试卷,宣布考试开始和结束,回答考生对试卷提出的问题,处理学生违纪作弊等问题。监考的职责是:维持考场秩序,维护考场纪律,核实考生身份,分发和收取试卷,并协助主考做好其它有关工作。
主考和监考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离开考场,不得看书读报,不得闲谈或打瞌睡。考试结束后,应立即收卷,当场清点,装袋密封,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送院(系)或教务处验收。
第三十三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巡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巡考人员由教务处指定。
第三十四条 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位置就坐,并将身份证件放在桌子左上角待查,保持肃清;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入考,按旷考处理;
2、考生除按规定允许携带的用具外,不准将任何书籍、纸张、手机、电子用品等带入考场;
3、答案一律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特殊要求除外),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得在考卷上乱画或作任何标记;答案应按要求写在试题纸或答卷纸上,写在草稿上或不按要求写的答案无效;
4、班级、学号须按要求写在指定位置,不按要求填写者,考卷无效,成绩以零分记;
5、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擅离考场,遇有特殊情况,需经主考批准,未经主考允许,中途擅离考场者,不得再入考场;
6、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含义不得提问,监考人员也不得予以任何解释或暗示;
7、考生不准左顾右盼,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传递物品,不准为其他考生作弊提供方便(如将答好的试卷及草稿置放于另一考生可以看到的位置等),否则,以作弊论处,取消考试资格;
8、考试开始半小时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答卷完毕,将考卷整理好反置于桌上,立即退出考场;退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谈论;
9、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考卷反置于桌上,然后迅速有序离开考场,经催促仍不交卷者,该考生成绩按零分记;
10、考生不得损坏试卷或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旷考处理;
11、考场内严禁吸烟,严禁穿短裤、背心和拖鞋入场;
12、与考试工作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八章 考试纪律
第三十五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第三十四条“考场规则”的规定,听从主考、监考指挥,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令其退场或以作弊论处。
第三十六条 考生旷考或考试作弊,该课程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按院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直到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三十七条 所有涉及试题的人员(包括命题人、审题人、打印人员)均应严守试题机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违者将从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评卷人员应按评分标准评阅试卷,不得送分或随意扣分。成绩评定后,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协助或包庇考生作弊,不得为作弊者说情。
第四十条 所有涉及考试工作的人员应认真完成承担的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对于因失职或渎职影响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有关人员,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的考核,一经查实,予以作废,除须另行组织考试外,必须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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