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考风考纪的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3-18 点击数:

严格考风考纪的规定
为了培养学生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优良品德,严格考风考纪,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诚实守信,严于律己,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树立良好的学风、考风,严格考场纪律。
第二条 学生须携带考试证件并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安排定的座位入座。座位应单人单桌,学生入座后,须将证件置于桌面上待查。非考试用具(书本、笔记、传呼机、手机、电子记事本等)集中放在讲台上,考试用具不得转借。
第三条 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该课程考试作旷考论处。
第四条 考场应保持安静,如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不得就题发问;凡装订成册的试卷不得拆开,若发现试卷装订有误,即报告老师纠正。
第五条 学生考试应独立完成答卷。考试时采用交头接耳、旁窥、抄袭、夹带、传递纸条、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舞弊或协助别人作弊者,均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条 考试中途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若要离开考场,须先交卷,且不得返回考场继续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人员同意,作特殊处理。
第七条 开考4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提前交卷者必须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盖在桌面,经监考人员同意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或附近逗留、喧哗。
第八条 学生须按时交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笔起立,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听从监考人员的指挥。
第十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按下列规定处理:
1.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双方均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夹带作弊,串通作弊、旁窥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行政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其它违纪或作弊行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4.凡因作弊而作零分处理者,一律不予补考。
5.若有超出上述所列情节,而监考人员确认是违纪或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可参考上述标准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作取消学籍处理。凡属考试作弊行为,事后有人举报,一经查实,同样从严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二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经查实后,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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