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3-17 点击数: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2011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休息、人际交流、思想交流、知识交融的主要场所,是课堂之外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学校学生宿舍的面貌是学校校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到正常的教学、生活、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二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的规范化综合管理。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是为学生创造一个整洁、美观、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服务于学生成长过程中综合素质的培养。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创建文明宿舍,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道德品质。
第二章 宿舍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工处下设学生宿舍管理科,宿舍管理科负责宿舍管理条例的起草和修订;负责组建、完善宿舍管理检查人员的体制队伍;负责宿舍的总体调整安排;组织配合各院(系)开展宿舍的卫生、安全检查,定期通报宿舍检查情况;组织星级宿舍和文明宿舍的评比和表彰工作;及时处理学生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 各院(系)负责学生宿舍内部卫生、安全制定的落实、检查、督促、建立院(系)宿舍自管组织,做好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卫生规范的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学生违纪违规事件,协助宿管科做好学生宿舍安排和调整工作。
第五条 学工处、团委、保卫处以及后勤处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行为教育、安全教育(检查)、指导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宿舍的评比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处理违纪违规的学生。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自律委员会(简称自律会)。自律会在学工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助宿管科具体负责学生宿舍安全、纪律、卫生检查和宿舍文化建设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宿舍管理员、室长负责制。宿舍管理员协助宿管科、自律会以及各院(系)做好所辖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室长负责本寝室的卫生、安全等常规工作,对违纪行为应及时劝阻,并向各院(系)领导和老师或宿舍区值班员报告。
第八条 实施学生宿舍党员责任岗制度,学生干部、学生党员有责任和义务在宿舍中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协助管理。
第三章 宿舍入住制度
第九条 新生入住须办理相关手续。学生须按指定的宿舍、床位住宿,不得自行调换。校外住宿(含走读和租住)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不办理或未经批准擅自走读和校外租住者作违纪处理。学生宿舍遇维修和改造,学生应服从调整,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条 未经学院宿舍管理科批准,学生宿舍内不得擅自留客住宿,或私自在校外租房,未经批准不得夜不归宿。
第十一条宿舍学生须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清洁卫生和安全文明,自觉遵守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应加强自身防范,及时关、锁好门窗,贵重物品和证件要存入保险柜妥善保管,大额现金要即使存入银行或校园卡,如发生失窃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三条 为保证学生的生活规律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宿舍实行熄灯和定时供电制度,实行定时熄灯就寝。宿舍管理员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关闭大门,学生晚归的,应向管理员出示学生证,登记晚回宿舍的原因和进宿舍的时间后,方可进入宿舍。节假日、大面积考试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调整熄灯时间由宿舍管理科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学生不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先申请,经相关院(系)、部门签署意见批准后,由宿舍管理科统一安排集中宿舍。
第四章 宿舍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卫生轮值等管理制度,共同做好室内卫生工作,定时清扫宿舍,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指定地点放置,保持室内整洁,被褥整齐,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宿舍门窗和室内不准乱贴、乱画、乱挂,不得将饭菜带入宿舍用餐(病号除外)。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道德、生活秩序和宿舍安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在宿舍区内:
1. 禁止跳舞、喝酒、拍(打)球、溜冰、打麻将、赌博、斗殴、起哄等,不准向窗外扔东西、泼污水;
2. 禁止违章用电和私拉乱接,禁止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吹风、电暖器、电热毯、微波炉、热水器、电视机、大功率音响等,在宿舍无人时禁止使用充电器充电,并切断其他电源;
3. 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如自炊、点蜡烛,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焚烧物品和燃放鞭炮等;
4. 禁止观看和传播黄色书刊和黄色光盘、碟片等;对于计算机网络违纪、违法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 严禁存放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给予纪律处分;
6. 严禁在宿舍楼内张贴大、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以及其他方式煽动扰乱正常秩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故意谎报险情,制造混乱;
7. 严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不得在宿舍楼内殴打他人或者非法侵入他人宿舍,不准恐吓或者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8. 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禁止大声喧哗,迟归学生应如实登记。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使用电脑,个人必须提出申请并填写《学生宿舍电脑使用申请登记表》,经相关院(系)和宿管科批准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准入使用。使用中不服从用电和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准入资格,停止其使用。
第十九条 学生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习惯。水电费用由宿舍内成员分摊。因私自调换宿舍引起的水电费用纠纷由责任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条 宿舍内张贴与美化要规范。美化应具有思想性、专业性、艺术性等特点。宿舍内不得饲养鸟类及其它动物。
第二十一条 宿舍区内的自行车必须在指定位置排放整齐,严禁在寝室内、走廊、门厅内停放车辆。
第二十二条 严禁私自更换门锁,钥匙不得随意转借他人,钥匙丢失应及时到宿舍区宿舍管理员处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撬门、撬锁,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如通讯、水暖、消防设施等)及室内家具,不准在家具上乱刻、乱画、乱贴。家具正常损坏由学校维修,人为损坏公共设施和家具由个人赔偿,先缴款、后维修。消防器材不准随意挪动,学生不得擅自操作电设施,非配置家具不准带入公寓(宿舍),家具遗失按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进出宿舍楼时须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或刷校园一卡通。不得进入异性宿舍区。学生进入宿舍应主动出示证件,来访人员进入宿舍需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宿舍。严禁任何人在宿舍楼内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小商小贩和推销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区,贵重物品带出宿舍要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定期评选“星级宿舍”和“文明宿舍”,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举报危及宿舍安全的信息,抵制和劝阻宿舍区内不文明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解决宿舍区内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在宿舍区内的见义勇为的行动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一学期同一学生值日卫生检查累计三次“不合格”,给予楼内通报批评,取消该学生本学期一切评奖资格,扣除该学生相应的德育基本学分。
第二十八条 同一寝室,卫生检查为“不合格”,给予楼内通报批评;一学期内卫生检查累计三次“不合格”,则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宿舍管理科开出“整改通知单”,一式两份,分别送至本人及所在院(系),令其限时整改。学生所在院系接到《整改通知单》后,把处理结果报宿舍管理科。
1. 私自调换宿舍或侵占他人宿舍,拒绝、刁难和妨碍他人住宿;
2. 损坏宿舍设施、家具,在宿舍内私自调换或侵占他人使用的家具;
3. 在宿舍区域从事传销、经销等商业活动;
4. 不服从宿舍管理部门住宿安排,干扰、阻扰管理人员正常工作秩序和日常卫生、安全检查;
5. 不按时缴纳住宿费和水费、电费;
6. 向室外泼水、扔杂物垃圾,随地吐痰、乱倒剩菜、剩饭,影响公共卫生;
7. 在宿舍走廊、室内溜旱冰、拍球、踢球、跳舞、高声喧哗、高声播放声像等影响他人生活、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8. 熄灯后在宿舍内玩扑克、下棋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9. 饲养宠物;
10. 在宿舍内乱贴、乱涂影响宿舍容貌;
11. 擅自调换宿舍门锁、私配宿舍门钥匙,私自分割宿舍、变动宿舍内的设施配置;
12. 违规乱拉电线、私接灯具、电器,擅自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充电灯、微波炉、电冰箱、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取暖器、空调等电器;
13. 焚烧纸张等物品、使用酒精灯、煤油炉、蜡烛等明火;
14. 未申报批准使用电脑;
15. 未经请假同意不归宿。
学生有上述二次以上违规行为,该生一年内不准参加各种先进的评选,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违章使用的电器和器具予以没收;凡未经申报批准使用的电脑,予以查封。
第三十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将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直至开除学籍。造成学校和个人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时,除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私自留非本室居住人员住宿;
2. 将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管制刀具带入宿舍;
3. 在宿舍中储存、藏匿、燃放鞭炮等物品;
4. 在宿舍中聚餐、抽烟、酗酒、引发事端;
5. 聚众斗殴、伤害他人;
6. 进行赌博活动;
7. 盗窃他人钱物;
8. 藏匿、观看、传播不健康的或反动的报刊、书籍、盘片、碟片及其他声像制品;
9. 其他危害宿舍安全和他人正常生活、学习、休息的行为;
10.违反学生宿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
第六章 退宿、变更规定
第三十一条 退宿。住宿学生在休学、退学、出国、结业、毕业和开除等离校情况下,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离开宿舍和带走个人物品,逾期作为无主物品处理;由宿舍管理员验收床铺、家具,退还宿舍钥匙后,到宿舍管理科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楼,在离楼期间要注意对寝室内物品及公共财产的爱护,若有损失,须按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宿变更。如中途需调整宿舍,本人应提出申请调房原因,报请院系同意后,经宿舍管理科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调换、搬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工处宿舍管理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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